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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知识系列之六:国内贸易统计知识

2014-09-17 来源:河北统计局


 

  贸易专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的统计指标和分组,对商品流通领域中所发生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活动进行搜集和整理。

 

  一、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对象

 

  1、法人企业: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中的法人企业,一般以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法人企业通常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是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2、产业活动单位: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从属于各类法人企业,这些法人单位可以是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也可以是其他行业的法人企业。通常产业活动单位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是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是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生产核算资料)。

 

  3、个体经营户: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4、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的,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督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

 

  5、连锁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二、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范围:批发业统计范围包括9大方面,即农畜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批发、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其他批发;零售业统计范围包括综合零售和专业零售两大方面。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范围:住宿业统计范围为旅游饭店、一般饭店和其他住宿服务业;餐饮业统计范围为以正餐为主的饭店、以快餐为主的快餐店、以饮料及冷饮为主的咖啡屋、茶吧等店以及其他形式的餐饮服务店。

 

  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人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四、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方法

 

  1、限额以上统计划分标准及全面调查方法。全国统一执行的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限额以上统计划分标准是: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达以上标准均为限上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按照现行统计制度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的是全面调查统计。

 

  2、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抽样调查方法。对于数量众多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以及个体户,从1994年开始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进行统计。

 

  五、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数据发布

 

  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数据无论年、定报均需统计部门逐级审核、评估,最后经国家统计局确认后方能发布使用。统计数据一般有以统计信息、统计报告、统计资料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提供,同时以新闻发布以及《河北经济年鉴》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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