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洪涛:严格落实新《条例》 全面推进四经普
时间:2019-01-14
严格落实新《条例》 全面推进四经普
石家庄市深泽县政府副县长 魏洪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乎国家,也关乎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人。就统计工作而言,确保数据质量,提升统计能力需要有法律的保障。
2017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这次修改体现了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迫切要求,对于充分发挥统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此次修订的《条例》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是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的法律规范,是依法普查的行动指南。我们必须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新的《条例》,推进依法治统、依法普查,全面做好第四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提高普查质量。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形态复杂、变动频繁的特点,经济主体数量庞大且在不断增加,企业组织结构日益复杂,经济结构变化明显。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统计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全程控制、全面提高经济普查工作质量、数据质量。
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提高普查工作效率。据初步测算,全县约有4500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近8000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工作量繁重。《条例》适当扩大了适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增强了经济普查方法的灵活性。新修订的普查《条例》则明确了普查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明确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和经济普查工作人员在经济普查中的违法责任;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完善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经济普查工作中的保密义务。《条例》规定了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内容,有利于适当降低经济普查成本,减轻基层普查工作量。《条例》明确了普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更贴近和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提高普查信息化水平。经济普查实践中,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逐步转变为使用手持移动采集终端(PAD)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采集、直接上报数据的方式。要落实《条例》要求,大力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工作,实现行政资料向普查信息的有效转化,丰富普查数据发布手段和方式,严格执行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压实、提升信息化技术应用基础。
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提高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能力。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法》是统计活动的根本遵循。统计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才能增强人们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树立《统计法》的权威,要落实党政同责,全面执行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对顶风违纪违法、在普查数据上造假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提高普查保障能力。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一丝不苟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这次经济普查成为依法普查的生动实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这是统计人的责任,也是统计人对全社会的庄严承诺。全县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统计部门要全面深入落实新《条例》,全过程依法履职,全方位依法保障,全社会宣传动员,确保经济普查顺利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