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景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 积极推进统计法治建设
时间:2018-12-18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
积极推进统计法治建设
河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景祥
中央相继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对做好新时代统计工作、推进统计法治建设做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为认真学习领会,以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为指引,坚持依法统计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
一、切实增强统计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统计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统计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统计法》,我国统计事业从此步入有法可依、科学发展的崭新阶段。统计工作的发展历史和实践经验已经充分证明,只有重视法治、坚持法治,统计工作才能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没有统计法律法规可遵循,不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办事,缺乏法治作保障,统计数据难以做到真实可信。中央印发《意见》《办法》《规定》等重要文件,针对制约统计数据质量深层次问题,聚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出系统部署,深刻指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统计法,强调的是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要求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各级各地方各单位都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树牢“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找准自身定位,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做好统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以统计法律法规为遵循规范统计工作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对做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以及统计调查对象承担着做好统计工作的相应义务,应当认真遵守执行统计法,围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严格规范做好统计工作。一是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制度是落实统计法律规定的具体载体,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有效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方式方法要求客观真实完整及时搜集、填报、整理、汇总统计数据。要按照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效率原则,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充分利用行政记录搜集、整理统计资料。二是依法履行统计调查职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三是健全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明确统计调查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在统计设计、数据源头、数据采集、数据加工汇总、数据报送、数据审核评估等方面进行,实现统计数据生产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四是依法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五是统计调查对象依法配合政府统计调查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觉履行统计调查法定义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按照统计调查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数据资料。
三、严格统计执法检查监督措施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监管,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让弄虚作假者付出高额成本,努力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氛围。一是强化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配齐配强执法检查力量,执法检查和专业统计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在对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和统计数据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是健全完善统计违法问题发现机制。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公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构建监督严密运转有效的统计监督网络。三是严肃查办统计违法案件。省市县三级统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工作分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按照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统计违法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进行认定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坚决追责问责。对地方政府、部门等公职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授意、强令有关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以及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严格按照中央《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统计法的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统计法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的法律规定,积极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推进统计法治建设的工作责任,确保统计法律法规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一是依法设置统计机构。要按照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二是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省情省力普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三是依法保障统计职权。要坚持实事求是,鼓励、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客观真实上报统计资料。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清理纠正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一定幅度报送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领导人员干扰、限制、阻碍统计工作的,实行全面记录,强化监督。保障统计法赋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四是加强统计普法宣传。要把统计法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纳入地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突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好统计人员普法学习,教育引导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搞准搞实统计数据。将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支持配合统计工作作为长期基础性工作,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努力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