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政府统计中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如何查找?
答:政府统计中有关的统计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统计规章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这些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在河北省统计局官方网站“法律法规”栏目查找,链接地址:http://tjj.hebei.gov.cn/hbstjj/xxgk/xxgkml/flfg/。
2.问:如何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答:目前,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三条渠道:一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0311-87044462;二是将举报内容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三是在河北省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违法举报”(http://tjj.hebei.gov.cn/hbstjj/hdjl/tjwfjb/)栏目。
3.问:中介机构能从事政府统计业务代理和统计调查吗?
答:目前,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对从事统计业务代理和统计调查事项有下列专门的规定和要求:
①中介机构如果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的,应当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开展涉外社会调查应当事前报经审批。
②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重点耗能法人单位等联网直报单位,应当独立、真实地通过互联网自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送统计资料。
③《统计法》规定,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上述三项规定外,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专门对从事统计业务代理和统计调查事项作出规定。
4.问: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哪些?
答:据《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5.问:如何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对公司资质有什么要求?
答:涉外调查行政许可相关信息请您参考河北政务服务网站(http://www.hbzwfw.gov.cn/)—部门选择—省统计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如有疑问,可咨询我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局,电话:0311-67662309。
6.问:什么渠道或网站可以查询企业统计信用状况?
答:河北省统计局在官方网站设立“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平台”(http://tjj.hebei.gov.cn/hbstjj/sxqygs/),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予以公示。